💡 核心觀點
勞動檢查逐年趨嚴,尤其是針對「工資」與「工時」的查核。許多企業自認有發放獎金或津貼,但在法律定義上,若未列入工資計算加班費,即構成開罰要件。
一、加班費計算基數不符
錯誤案例:僅用「本薪」計算加班費,忽略了全勤獎金、伙食津貼等具備「勞務對價性」的固定給與。勞檢時,這類差額將被視為工資未全額給付。
二、出勤紀錄未精確至分鐘
勞基法規定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。使用 Excel 或是手寫簽到,若出現大量「整點上下班」的紀錄,往往被質疑為偽造,進而引發更深層的查核。
三、遺漏勞資會議程序
- 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即實施延長工資(加班)。
- 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即實施變形工時、女性夜間工作。